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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 总   则


第一条  为了建立健全秦淮区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,规范企业行为,维护行业整体利益,保护业主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物权法》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、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及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实际情况,制定本公约。

第二条  本公约是经会员共同约定,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。加入秦淮区物业管理协会的会员,应当作出履行本公约的承诺。

第三条  本公约是会员签署服务合同(协议)的基础性、支持性文件。

第四条  协会常务理事会是本公约的执行和监督机构。




第二章  自律条款

第五条  遵章守法。

(一)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,杜绝禁止行为的发生;

(二)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,符合政府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件,并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;

(三)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,使用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;

(四)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,做到明码标价,运作规范。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、多收费、重复收费。各项收费出具正规票据;

(五)规范使用房屋维修资金,按规定公布房屋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,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。

第六条  诚实守信。

(一)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,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;

(二)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,保守业主信息秘密;不利用业主提供的信息从事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;

(三)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上的便利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,不侵占业主的公共利益和财产。

第七条  公平竞争。

(一)自觉遵守公开、公正、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,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,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。不任意诋毁他人,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,进行行业内的恶性竞争,削弱行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。

(二)在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中,不恶意压价或哄抬价格,不串标、不陪标、不围标,不发布虚假和不实信息。在移交物业项目过程中,不互相设置障碍,制造冲突,从维护和谐稳定、保障业主利益出发,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。

 第八条  规范服务。

(一)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、挂牌上岗守纪律、公开制度讲规范。管理、接待、维修、保安、保洁人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,履行岗位职责。

(二)实行办事制度、办事程序公开。确保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,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。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,其中,市区设置管理处的住宅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;一般修理项目3天内修复(居民预约、雨天筑漏除外)。维修及时率达到95%以上,维修合格率及客户满意率达到90%以上。

(三)有效处理信访投诉。客户有效投诉处理及时率100%,有效投诉回访率100%,满意率90%以上。

第九条  接受监督。

(一)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,不断完善服务,改进工作;

(二)自觉接受业主监督,定期征求业主意见,及时化解矛盾、解决纠纷,维护稳定;

(三)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,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,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,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,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,妥善处理。

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

第十条  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,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 会员在经营服务活动中,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,应主动向协会秘书处报告。其它会员有义务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投诉和举报。

第十二条  协会秘书处接到报告和投诉后,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,组织力量展开调查和取证工作,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协调委员会批准后,向会员公布。

第十三条  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,树立典型,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,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。

第十四条  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,建立企业诚信档案。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,记入企业诚信档案。

第十五条 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视情节轻重,协会可以启用以下惩戒措施:

(一)口头警告;

(二)书面警告;

(三)在业内通报批评;

(四)在媒体公开曝光;

(五)暂停会员资格半年至一年;

(六)取消会员资格。

协会理事、常务理事单位发生违反本公约行为时,受到(四)、(五)、(六)项惩戒的,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解除在协会相应的职务。

第十六条 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其行为如同时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的,协会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处罚的建议。

 

第四章 附

第十七条  本公约如有与有关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应按相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
第十八条  本公约由秦淮区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 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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